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入室偷窃钱财 涉嫌非法侵入
通讯员 夏秋华 林可锋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本报讯  12月12日凌晨,江西男子袁某到瑞安一家商店偷了1400元的东西,因为盗窃金额不够盗窃罪立案标准而被瑞安警方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拘。据瑞安警方介绍,这是他们首次根据《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小偷进行处理。
  33岁的袁某以撬门锁的方式进入瑞安市东山下埠村刘先生的承租房,盗走一楼商店内的一台电子收款机及一只皮夹,被巡逻人员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估价,被盗物品折价约1400元,不够盗窃罪2000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按照以往法律规定,类似行为只能以偷窃少量财物行政拘留几天结案,但自以为懂一些法律的袁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刑拘审查。据瑞安警方介绍,今年11月27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说,刘先生是在楼下开店经营楼上居住的情况,在夜间商店没有经营期间发生这样的盗窃案件,即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入户”论处。